广东省综合改革发展研究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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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广东省综合改革发展研究院。简称:广东省综改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地方性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法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地域:广东省境内为主,辐射其它地区。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任务开展改革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咨询工作,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提供改革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企业管理、公共服务和创新发展等方面的研究咨询服务。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69号成卓大厦607室。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广东省体制改革研究会。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50万元;出资者:广东省体制改革研究会50万,广东城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0万,广州一号智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0万。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综合改革发展理论与实践研究;

   (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研究;

   (三)区域发展战略与规划研究;

   (四)财政金融与绩效管理服务;

   (五)企业改革与战略管理服务;

   (六)创新创业研究及咨询服务;

   (七)出版研究成果,传播、交流改革发展经验和信息。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正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理事会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科研活动管理制度、文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内部惩戒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执行理事长1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执行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执行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执行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罢免、增补理事;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正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和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选举产生或罢免,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周林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广东省户籍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院中的战斗堡垒,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紧紧围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赋予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院正确政治方向。

   第三十四条  在本院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本院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院党组织对本院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并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

   本院党组织负责人列席本院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自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 10 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